認識性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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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性暴力?

任何人故意或有計劃地在行為言語態度上對別人的身體作出有性意味的冒犯,令對方產生恐懼、受威脅或者羞辱的感覺,都是性暴力的行為。

「性暴力」行為並非單純性慾行為,而是以性作為工具的暴力攻擊及侵犯的行為。性暴力不單是強姦和非禮,我們認為非身體接觸的性侵犯同樣對受害人造成恐懼,羞辱和傷害。性暴力的法律定義

在香港的法律上,強姦和非禮是嚴重的刑事罪行,而性騷擾則可循「性別歧視條例」進行民事訴訟。

強姦

在女方不同意下或者不顧女方是否同意下,男方或女方進行非法性交。在法律上,性交一辭是指男性陰莖插入女性陰道的行為。如果女方是弱智,年齡太幼,精神狀況欠佳如飲醉,熟睡或服食藥物,又或者被人以武力威脅,也是屬於未得女方同意。

非禮

非禮是指「猥褻侵犯」。在未得對方同意下做出侵犯或令對方感到將被侵犯的行為,而這些行為是猥褻,是一般人覺得是色情的。例如撫摸別人的下體或胸部;強迫他人口交等。

性騷擾

《性別歧視條例》規定在工作及服務提供的場所,教育機構發生的性騷擾均屬違法。若有人對你作出厭惡、有性意味的注意,觸碰你,向你提出性要求等等,都屬於性騷擾,你可以提出法律訴訟。性騷擾的例子:

  • 不恰當的觸摸(例如︰輕拍、觸摸或擠)
  • 猥褻姿態
  • 持續的電話或信件,要求涉及私人或性的關係
  • 猥褻電話
  • 展示猥褻或淫穢照片或文章
  • 意圖強吻或愛撫對方
  • 強迫性行為(強姦)

  • 有身體接觸:例如強姦、非禮、不受歡迎的身體接觸。
  • 非身體接觸:偷窺、露體、色迷迷的目光。
  • 言語上:猥褻言語、對別人身體猥褻地評頭品足。

上述無論那一種性暴力都是不能容忍。即使在婚姻關係、約會關係和相識的關係中都不可忍受。

性暴力的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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